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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于7月16日启动


《关于印发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3]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现将《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今年稻谷有望再获丰收,目前市场价格较去年有所回落,购销形势较为复杂。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稻谷购销工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指导 地方储备企业增加收购,把握好轮换时机、节奏和价格,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入市,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针对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 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3年7月2日

 

 

 


附件

2013 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 5 省(区)。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 5 省(区)。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2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非标准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 5 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 5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 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与地方粮食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早籼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为保证收储早籼稻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或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解决。增设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活动前公布,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分行研究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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