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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破解“三农”融资难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高速发展,为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严重制约“三农”问题的解决。

  导致“三农”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一是国有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体制、机制相对落后,难以发挥农村金融骨干作用;二是国内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大量原来在农村的机构纷纷撤销,涉农业务占比不断下降;三是农村集体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势单力薄、包袱沉重,各自为战,功能落后,难以承担农村金融重任;四是邮政储蓄银行定位不清楚,服务功能不完善,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农业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机制不健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六是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二)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起适合基本国情的经营机制。农村人口多、相对素质低;农村人均可耕地少、贫富差距大;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社会化生产水平低;国民经济发展中农、轻、重不协调、农业基础差、发展缓慢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但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看,由于自主创新不够,其经营理念、信贷产品、服务手段尚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国情。

  (三)农村现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制约农村金融业务的有效发展。目前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经营形式,导致生产规模小、可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资产少,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差。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缺少产业支撑,负债能力低。而我国农民由于受长期二元经济的影响,人均占有和可支配的资源少,综合素质相对较低,所获得的金融支持必然有限。

  (四)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一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家;二是涉农金融机构体制、机制落后,贷款不良率高;三是部分农村金融存在“弃农、脱农”倾向;四是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长缓慢,农民融资成本高;五是缺少专门服务于“三农”的各类保险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

  (五)农村金融立法相对滞后。一是缺少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没有专门考虑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特点,国家也没有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法;二是缺少农业合作金融法律、法规,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都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但至今仍没有制定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三是相关抵押、担保法没有认真考虑我国农村人均支配的社会资源少、农民人均收入长期较低等实际情况。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大量资金流向城市,农村金融市场萎靡不振,农业、农村、农民“融资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解决“三农”融资难的对策

  “三农”问题,实质是对农业长期投入不足累积的问题。目前党和政府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多予少取、放开搞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等大量惠农方针政策。而其中“多予”必须首先破解“三农”融资难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党在认真总结建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经济发展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将推动城乡一体化,调整长期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作为现阶段改革和发展的攻坚任务,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从而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和广阔的空间。国家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也会将越来越多的信贷资源引向“三农”,大量社会资金也会向农业和农村流动。因此我们必须抓住当前的机遇,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尽快破解“三农”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三农”问题的早日解决。

  (一)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是国家要通过实施区别的税收政策、制定支农专项信贷计划等政策措施,引导商业银行下乡,不断创新涉农信贷业务,扩大支农信贷规模。二是要加快农业政策银行的改革,尽快实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其支农功能。三是要放开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四是要建立主要服务于“三农”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和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并促使其发展。五是加快农村金融立法,尽快制定并出台农业政策性银行法和农村合作银行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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