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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与农产品供求和价格 工业化、城镇化与三农问题


  中国的国情决定,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既要关注耕地减少的数量,又要注重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否则,我们将难以保证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中的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 

  耕地的日渐减少使国人越来越感觉到它的珍贵。近年来,违规侵占耕地用于城镇建设的势头得到相当程度的遏制,而满足城镇化对建设用地新需求的途径,则更多地转向了以减少农民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的办法,将节约下来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进城。这在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但对于大多数传统农区而言,则充满着太多的不确定性。 

  在现代化进程中,城镇扩张是一个快变量;而乡村消亡则是一个慢变量。 

  以拆除农民住宅、撤并村庄的办法,来将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固然解决了城镇扩张缺地的问题,但却把诸多的矛盾和冲突留给了乡村和农民。尤其是拆村并居后集中居住的农民,由于没能改变生产方式,但却必须改变生活方式,便往往陷入收入没有增加而生活费用明显高涨,从而入不敷出的窘境,或者不得不再次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使新房成为空房。 

  以更长的时间尺度来看,城镇扩张所占用的耕地,将会在逐步发生的村庄自然消亡中得到补偿。因此,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需要而适当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比机械地追求当年耕地的占补平衡可能更为理性、更少社会摩擦。当然,这需要有长远的土地利用规划来控制,需要有对地方政府在土地占用上的有效约束机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必须的,但应当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和农地农用的前提下推进。 

  土地用途管制是世界各国实行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国也不能例外。否则就难以使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涉及全社会发展长远利益的资源得到足够保护。而农地农用,在中国现阶段不仅是指耕地的用途不能随意改变,而且还指耕地只应由农民使用,农村的建设用地只能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自己使用,否则农民的土地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土地的用途管制也难免不被冲破。为此,必须抓紧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使农民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大潮中拥有可供遮风避浪的港湾。 

  土地对中国农村来说,不仅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且还是经济和社会组织制度的载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仅要考虑提高要素的利用效率,还必须考虑农村社会组织结构的基本稳定,这是推进中国现代化必不可少的条件。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当务之急。要加快构建让农民更多分享农地依法转用后增值收益的机制。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机制。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应允许继续保留集体土地的性质,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乡镇企业用地),应允许通过有形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 

  城镇化与农民转市民 

  在中国城镇化率大幅提高的表象中,隐含着一个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进城农民的身份转变问题。 

  如果扣除在城镇就业但未享受到市民待遇的农民工及其家属,保守的估计是,目前公布的城镇化率将降低10个-12个百分点。 

  随着进城农民工数量的日渐庞大,其身份转变和享受市民待遇问题已成为城镇中日渐突出的一大社会矛盾。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化解这一矛盾的具体措施。较有影响的是让进城农民以土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的“两换”措施。但实际上“两换”很难真正行得通。首先,是要让公民交出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与法无据,不合情理。其次,是进城的农民来自四面八方,他们原有的土地和住宅散处于各自的村落,即便交出了“两权”,其耕地与宅基地也均属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与政府并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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