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20日,农业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工作。
会议指出,近年来各垦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促进农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会议强调,土地是农垦保国家粮食安全和支撑现代农业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民生所依,是一切财富的重要源泉,也是各种利益冲突的矛盾焦点。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新情况下,加强农垦土地管理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一、生产生活生态并重的理念,切实按照中央关于最严格的国土资源利用保护管理制度要求,以土地确权和维权为基础,以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为重点,加快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着力解决农垦土地利用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垦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着力抓好土地确权和维权工作。还未完成土地确权工作的垦区和农场,要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尽快完成任务,争取今明两年有实质性大突破。推进土地确权发证要抓好申报、争议地调处和经费筹措等三个环节。要加强工作力度,帮助农场查找权属来源证明。对有争议但能够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要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尽快把证办下来。对有争议但双方都提供不出权属证明的,要分别不同情况解决争议地权属。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哪怕现在困难一点,收入分配紧一点,也要为农场长远发展着想,挤出确权经费把土地证办下来。
要加强维权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侵权问题。要对农场被占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对权属清楚且能收回的,要及时收回,不能收回的,也要及时办理租赁或承包合同,纳入农场土地管理范围。对违法圈占农场国有土地、低价出让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乱占滥用农场耕地的,要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要严格审核占用农场土地的建设项目,严把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慎重对待外来工商资本承包农场土地,保护好职工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对收回农场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过低、对失地职工的安置不落实等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着力加强耕地保护及提升土地质量等级。要坚持并认真贯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尤其是优质基本农田,要实行永久性保护。严禁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顶风而上违规占用的,不仅要严肃查处,而且要追究农场领导者的责任。要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已经纳入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的农场,要落实好项目和资金,确保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未纳入规划的农场,也要结合自身实际特别是正在推进的农垦危旧房改造工程,聚合农业、水利、农发等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积极开展土地整治,争取“十二五”期间农垦土地质量要上一个等级。加强基本农田监管,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建立垦区基本农田监管制度,切实把各农场的耕地保护状况纳入监管范围,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动态变化。
(三)着力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要求,指导农场统筹规划小城镇居住区和居民点、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农业生产及生态区,并大力推行实施节地型居住区和立体开发、复合利用的工业园区。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报批。要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必须要有严格的投资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标准,并实行项目优选标准和评估机制,确保垦区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及生态环境。对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区的扩区升级,要尽量不占或少占农场耕地,完善工业用地及房屋设施的租赁和出让制度,鼓励农场盘活工业企业存量土地。
(四)着力推进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在扩宽试点范围、增加试点农场数量、扩大覆盖面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功能,增加垦区经济社会管理功能,加快实现垦区和农场经济社会管理领域的全覆盖。暂不具备全方位开展信息化建设条件的垦区和农场,要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快建立国有农场土地资源和利用现状基础信息库。要争取将土地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农业信息化建设范围,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预算。同时争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支持,共享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垦区和农场要加强培训,使管理人员能够熟练运用土地管理平台,监管国有农场土地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保护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开展农场生产经营等其他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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