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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


  近两年来,为了适应市场需求,一些合作社自发组成联合社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就目前情况看,虽然到今年3月底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 社达到了55.23万家,但是多数的合作社组织成员少、资本少、经营领域狭窄,真正大而强的数量不多,应对市场的能力不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刘书军谈 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提升了面向超市的供货能力,但离超市的要求依然有很大的差距。超市要求供货品种多样,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供货品 种相对单一;超市希望一年四季持续供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往 往集中上市。解决这一供需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是成立联合社,既可以丰富农产品的种类,又可以保证供货量及供货时间。遗憾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并未规 定联合社登记的相关条款,联合社在工商部门注册出现障碍。为此,合作社强烈呼吁在法律和相关配套政策中,明确合作社联合社和联合会的法律地位及支持政策。

  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要素,如果没有人才,合作社难以持续发展。现在合作社人才稀缺,很多大学生村官虽然是大学生,但也不了解合作社,不 清楚合作社法。而合作社理事长、辅导员大多对合作社也知之甚少。安徽省农委副主任王华建议,在有关大专院校设置合作社专业,培养合作社人才。只有加大专业 建设的培训体系,才能加大人才的储备,特别是职业化、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的培育。

  规范发展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登记处副处长袁玲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缺乏年检环节。从工商部门角度,很难获悉合作社 成立以后的经营状况,没办法对其施行动态的监管。还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不重视章程的制定,有些直接套用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示范章程,很少结合自己的实际,从而导致管理不到位,运作不规范,缺少民主程序,农民利益难以有效保障。还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制定规范的财务管 理制度,盈余分配比例低,离法定返还比例相距甚远。因此,政府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作为应从规范入手。没有一整套的规范管理体制,就不会有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科学发展。

  3利好频出——合作社面临发展良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委副主任委员尹成杰表示,未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

  第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 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不仅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原 则、目标,也明确了大力扶持的要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二,“十二五”规划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宏伟目标和宏观任务。《规划》强调了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农业服务体系。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三,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强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号文件当中明确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提出了财政资金扶持、税收减免优惠,以及登记等具体的措施。2012年的一号文件对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部署。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在宏观环境上创造了好的条件。

  第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力度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从财政、税收、工商、金融、科技、供销等各个方面, 都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了相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尤其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强调了有条件的地 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另外,除了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还有农业部会同发改 委等六个部门制订的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项目的意见政策外,今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中,也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问题,纳入到 了小微企业来看待这个范畴。这些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都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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