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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促农保规范发展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而前不久,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来沪对保险业进行调研时,曾到安信农保进行考察,深入了解绿叶菜价格成本保险这一创新产品。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农业保险受到国家有关部门重视,将来随着《条例》正式出台,农业保险将在规范中不断完善发展。

  《条例》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目前已覆盖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缺乏稳定持续的政策支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规范;农村基层机构参与农保存在法律障碍;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等。为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安信农保农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农业保险公司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服务对象、商业模式等方面有很大区别。以前在《保险法》这个大法的运作体系中,政府补贴该不该给、补贴多少,各地在尝试,而没有法律依据。随着《条例》出台,将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运作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条例》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提供标准化指导和规范,利于保险主体规范运作。第三,《条例》规定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保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例如,国务院建立由发改委、民政、财政、税务、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农保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

  “这为保险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提供了依据,同时,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也有法可依”,安信农保农险部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定位为国家补贴商业险随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逐步发展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保险活动,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发挥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两方面的优势。目前的农业保险不具有国家兜底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将其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对此,上述人士表示:“最早,农业保险覆盖的是种植业、养殖业、生产领域的自然风险,这是比较狭义的农业保险。如今,广义农业保险覆盖整个"三农",不仅包括自然风险,还包括市场风险。也就是说,将产供销一起纳入农保范围,将政策性保险与市场化运作结合,更有利于"三农"发展。”

  应遵循特殊规则农业保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客观上需要更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为此,《条例》根据农保业务的特点和监管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应当遵循的特殊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确立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准入机制,明确农保条款和费率的管理机制;二是明确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规定农保业务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三是农业保险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应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具体规则。

  此外,《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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