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有公益性特质,难以实现信贷偿还的稳定收益。多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公益性特征强,自身不适合商业开发。一般单纯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如果不附带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项目,就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产生稳定的回报,难以匹配信贷风险控制标准。黑龙江省一些地方引入了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管护,同样面临日常管理困难、经费不足问题。这种无直接或明显收益的运管方式,难以完成信贷偿还责任。
(三)农田水利投入缺乏收益保障和风险补偿机制,信贷风险无法转嫁。目前,我国财政资金在农田水利建设中只起到单纯的建设作用,通过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吸引社会资金介入的杠杆效应没有体现。从黑龙江省看,金融主要通过农发行的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介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采取的是政府立项、财政纳入预算、政策性银行论证审批、政府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政策性”方式。由于国家和地方在政策支持上没有明确的风险补偿机制,金融机构缺乏风险保障,这种政策模式并没有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上得到复制,也没有得到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农信社等其他涉农银行的认可。
金融支持建立农田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探讨
金融支持建立农田水利建设,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推进。
(一)深化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扫清金融介入的制度性障碍。一是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金投入为辅”的多元投资体系,划清产权归属,除具有防洪抗旱、饮水安全、水保生态等公益功能的大型水库、河坝归属国家外,采取竞标拍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其符合贷款抵押要求。二是建立独立于水利监管体制之外的合格的投资、管理主体,成立农田水利投资公司,统一运营相关各级财政资金,改变目前水利建设投入部门多、整体效益不能发挥的现状。负责大型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的借贷、偿还或担保责任,为商业信贷的介入搭建平台。三是完善公共财政投入方式。对于非公益水利项目,财政投入部分可委托银行以优惠贷款方式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构建一个多方协同推进的框架体系,为金融介入搭建平台。各级政府、水利管理、财税及各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协同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管理部门协调、多方参与”的农田水利融资框架体系。各级政府要在农田水利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整个投融资框架制度的设计和落实;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建立信贷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机制,提取一定比例的财政税收建立水利建设基金,为农田水利贷款贴息和融资提供担保。水利管理部门为水利设施抵押担保开展登记,建立水利投融资公司,承担国家投资部分的先行贷款偿还责任或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财税部门要建立信贷支持奖励机制,对贷款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或退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田水利信贷投放。人民银行应引导涉农银行业机构创新符合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农田水利等支农项目信贷支持力度。保险部门则应为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整个过程提供风险保障。
(三)加快农田水利建设金融产品创新步伐,满足农田水利建设多样化的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创新设计各类农田水利金融信贷产品。一是“过桥贷款”。主要针对已经落实财政资金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对象为建设企业、用水协会或农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农田水利投资公司使用未来的项目财政拨款或补贴提供担保。二是政策性项目贷款。主要针对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等大型公益性的农田水利建设,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担保,建设企业以财政拨付的工程项目款予以偿还。三是融资租赁业务。主要针对大型喷灌、滴灌等水利设备设施,由租赁公司或银行按照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使用方应承担的资金比例购买设备部分所有权,将设备出租给使用方,租赁公司或银行按照投入资金额度和设备出租年限计算收取的租金额度,使用方定期支付租金,租金全部交付后,设备所有权转交使用方。四是经营权、收费权抵押贷款或财政补贴资金抵押贷款。主要针对产权明晰、未来直接或间接收益预期良好的水利设施,如机井、水塘,水利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相关产权的抵押登记,贷款使用方以未来收益或财政补贴资金作为偿还资金。五是水利机具抵押贷款。主要针对一些所有权、使用权明晰的小型喷灌、滴灌设施,由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抵押资产登记,使用方通过种植收益偿还贷款。六是发行地方债券。主要针对地方政府负责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根据工程需要、财政偿还能力确定发行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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