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经过四年的试点,特别是2007和2008两年农业保险的跨越式发展后,农业保险发展中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愈加突出,保险各方间的纠纷不断出现,农业保险发展的潜在风险不断增大,急需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加以规范和防范。目前,监管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保险法》明确规定,调节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由于国务院尚未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以至于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法律规定,政府对农业保险监管无据,存在诸多无序和混乱现象,影响农业保险的正常发展和安全。为了保护农业保险有关各方的利益,必须加快研究拟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方权利义务,规范各方行为。
明确负责农业保险组织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 我国农业保险是典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保险公司面对众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种养业农户,承保展业难、灾后勘察定损难、灾后理赔难,经营成本高,可持续发展难度大。根本原因是国务院没有明确并授权一个有条件发挥组织推动作用的政府部门主导组织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国发[2006]23号文件明确提出: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要求并未落到实处。从国外经验和农业保险的实践看,农业部门最适宜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工作。农业保险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饲养动物的疫病防控,以及种养业灾后勘察定损,都离不开农业技术部门的参与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主要在农村、在基层,面对的是众多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农户,需要利用政府部门在农村现有的组织体系展业。农业部门熟悉农业、了解农民,工作重点在基层农村。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作,实现技术服务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互协调、共同发展。建议国务院明确由农业部门负责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依法监管。
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支持发展互助合作保险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特点,赔付率居高不下,商业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承保、不便承保。对于这些品种,根据国发[2006]23号文件“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的精神,可通过发展相互制、合作制保险,来满足农民参加保险、减少灾害损失的要求。“十二五”期间,应在已有种植业、畜牧业保险基础上,重点支持发展水产养殖业和农机互助保险。借助渔业互保协会现有的机构网络,通过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引导水产养殖户以互助合作形式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为水产养殖户提供灾害补偿。建议农业部增加渔业互保保险的专项补贴资金,扩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提高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水平。逐步争取将渔业互助保险、农机互助保险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扩大农业保险的地域覆盖范围,非主产省的主产县。二是增加农业保险的产品。农业保险的产品应涵盖对一些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农作物。如,广西等地的甘蔗、陕西的苹果、长江领域的柑橘等;渔业、农机等行业。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补贴区域,积极开展林业、橡胶、育肥猪等险种的补贴试点。
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可先由现在保50%的成本提高为保80%的农作物生产成本,逐步发展为以保障农产品产量为主。保障水平可以分为保粮油产量的60%、70%、75%三个保障等级,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发挥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生活的社会稳定器作用。
增加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增加中央财政补贴数量,取消粮食、畜牧大省主产县地方财政配套部分 加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力度。中央财政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是农业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力度仍然较弱,影响了地方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建议“十二五”期间大幅增加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总量,一方面用于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以减轻地方发展农业保险的资金压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另一方面用于扩大保费补贴范围,对参保大宗农产品均给予保费补贴,将相互制、合作制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使参加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农户也能享受到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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