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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要求屠宰企业自检与检疫同步


  近年来,辽宁省高度重视“瘦肉精”监管,2008年来连续多年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总结多年监管经验,辽宁把屠宰、收购贩运环节作为整治的关键,以屠宰环节为突破口,全面开展各环节“瘦肉精”整治工作。

  今年4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和农业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下达后,省政府下发了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5月,省编办又下发加强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职责,负责动物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据此,推动建立猪、牛、羊屠宰厂(点)“瘦肉精”自检制度,实施“瘦肉精”自检与屠宰检疫同步。

  省政府《通告》规定,畜禽屠宰厂(点)必须对其屠宰的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瘦肉精”检验。屠宰企业不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的,动物检疫部门停止对其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直至建议政府取消其屠宰资格。截至6月14日,全省664家猪、牛、羊屠宰厂(点)有627家开展了“瘦肉精”自检,自检率达到94%,其余37个屠宰厂(点)为停产、季节性屠宰等,基本实现了“瘦肉精”企业自检和屠宰检疫同步的要求。

  同时,建立输出省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瘦肉精”自检制度。凡输出省外的动物,要求畜主必须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没有同批动物“瘦肉精”委托检验报告或自检报告的,动物检疫人员不得出具运输检疫证明。

  辽宁还对全省经纪人实行备案制度,每年备案一次,根据经纪人备案信息,建立、完善经纪人监管档案,掌握辖区内经纪人经纪活动动态,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屠宰厂(点)“瘦肉精”检测技术培训。目前,对全省的664家屠宰厂(点)的750个检验人员进行了“瘦肉精”检测卡、试剂盒等的培训。

  此外,为加强养殖源头监管,畜牧兽医部门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出栏动物经现场检疫合格且畜主已签订保证书后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村防疫员实施月巡查。对于非法使用“瘦肉精”的养殖户,按照《通告》要求严厉查处,实行黑名单制度,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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