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日前下发通知,6月20日至明年5月31日,将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要立即停止收费;收费期满的公路收费项目坚决撤销。其间,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从行政收费项目叫停到资本市场和并购市场冻结,五部门专项整治范围之大、力度之强前所未有。这表明,在通胀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让长期存在于物流环节的价格混乱格外凸现了出来,由此产生的对于经济发展的阻滞和民众生活成本的助推,已经引起高度重视。治理公路乱收费,就是治理物流环节,治理物流环节,就是管理通胀预期。因此,治理是流于形式还是确有斩获,不仅事关公路乱象能否得到抑制,还事关治理通胀这一头号宏观调控目标能否达成,可谓干系重大。
正因为干系重大,所以不免担心:此次整治,是否重蹈覆辙。治理公路乱象非从今日始,然而此前的多次局部治理,总的来看成效极其有限。不仅民众从日常经验中,获得了公路不姓“公”而姓“钱”的印象,在一些占有公路收益权的得利者眼中,留下买路钱也是天经地义。要么不履行告知义务,要么对监督质疑者语若刀霜。胆气之壮,令人叹为观止。究其原因,不少地方和单位,将公路视为了财政内和财政外收入的来源主体,已然形成了牢固的利益格局。仅根据2008年审计署公布的18个省市收费公路审计结果,就可知利益格局有多么庞大:北京等12个省(市)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在这种情况下动其奶酪,难度可想而知。
但无论从民生还是经济角度出发,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公路收费都非动不可。而让专项治理治到点子上,需要多方面的协作。其一是要作好法治准备。在公路大规模建设初始化时期,为了加快建设引入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形成了多方面的收益人。如果谁是收益人不清楚,那么治理难免受到“保护投资环境”“不能违反合同约定”等名目的变相阻挠。这一难点需要法律解答。其二是要有对接机制。在此前的“收费还贷,滚动发展”模式中,确实形成了以路养活其他公共服务的格局,如果没有对接机制,停止收费后其他公共产品也随之停止生产,代价太大。其三是要取得地方政府配合。毋庸讳言,在一些地方看来,公路收费已经成为长期的融资平台。治理意味着政府收入的减少。如果没有纪律约束,难免遭遇地方的软抵抗。
收费公路成无限融资平台不仅伤害公共性,而且降低民生水准。因此纠偏具有当然的正当性。现在需要的,是将专项治理逐步引入法治规范的主导中,避免运动式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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