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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农民工住宿不达标案”的标本意义


  农民工的住房普遍比较简陋,但是法院以农民工住宿标准不合格为由作出判决的却极少见。近日,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工程发包方、雇主赔偿农民工修缮住房致残的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它是全国首例以农民工住宿缺乏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作为裁判依据的人身损害赔偿案。(6月15日《法制日报》)

  我国规定,农民工的住宿“谁用工、谁负责”。长期以来,在建筑一线的农民工,其住房是否适于居住、是否安全,较少有人关注;对于农民工住宿是否达标,也鲜有人问津。而“全国首例农民工住宿不达标案”的判决,为由住宿不达标产生的问题、纠纷、伤害如何解决,提供了鲜明判例。对于维护农民工各项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住宿权益,具有标志性意义。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主力军,奋战在建筑工地一线,出大力流大汗,从事着脏、苦、累、险的工种。其住宿条件却令人堪忧:要么栖身临时工棚,污水横溢,蚊蝇乱飞,天寒时室内四处来风,天热时室温反超室外;要么违规住进在建房,就地铺起大通铺,成天灰头土脸,时时面临安全威胁。更有甚者,一些用工单位安排农民工住桥洞或立交桥下,洗澡成为奢侈的梦想,还美其名曰:“方便”农民工上下班。有网友因此发出“城市之大,缘何容不下农民工一个被窝”的诘问。

  农民工住宿,缺乏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比如此案中的工程发包方和雇主,给农民工提供的宿舍,仅有一层石棉瓦作为屋顶覆盖而严重漏雨,农民工为修缮漏雨房却摔成二级伤残,工程发包方和雇主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愿其他用工者引以为鉴,切实改进农民工居住条件,尽最大可能为农民工提供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的居住场所。

  然而笔者在想,如若没有摔成二级伤残的事件发生,提供不达标住宿的用工者,是否就可以任凭风雨大作而高枕无忧呢?完全有可能,不然,农民工住进桥洞或立交桥下的新闻,为何能在我们的城市里堂而皇之地上演?即使住进桥洞或立交桥下,也没有出现因住宿不达标而闹上法庭的案例,对农民工住宿问题的漠视,由此可见一斑。

  由此更进一步分析,这种漠视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我们的制度法规存在缺陷;地方政府并非没有努力,但收效甚微。新闻报道中说,“目前国家对于农民工生活居住条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出台了一些指导性、临时性的通知。对一些建筑施工单位不按照要求建设农民工宿舍,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即使住宿条件再差,也无农民工与用工者对簿公堂,就不理解了。但愿有关方面与职能部门以“全国首例农民工住宿不达标案”的判决为契机,加强立法,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和惩罚机制,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住宿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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