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于1999年开始在全国启动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整合执法力量,将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集中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形成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20个市、2137个县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覆盖率达到应建比例的 91%,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全覆盖,浙江、江苏、福建、湖北、湖南、甘肃、重庆、贵州等八省(直辖市)成立了省级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省有执法总队、市有执法支队、县有执法大队,上下贯通、左右衔接、运行有效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基本形成。
多年来,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农业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基层农业执法的主力军,综合执法的优势和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据统计,2010年,全国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共查办案件54162件,吊销许可证照426件,移送司法机关141件,为促进粮食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各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积极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及时疏导化解涉农纠纷,帮助农民获得损失赔偿,有效地防止群体事件发生,既赢得了地方政府的信任,也获得了农民群众的赞誉,在很多地方,农业综合执法队伍被誉为农民的“110”。2010年,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共调解涉农纠纷15637件。
实践证明,实行综合执法,将有限的执法资源进行整合,有利于理顺农业执法体制,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有利于提高农业执法的权威性和执法效果,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精神和机构改革方向,应坚定不移地大力推进并不断规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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