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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十七条《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

被评审单位法人名称(公章):

授权挂牌名称(印章): 授权证书编号:

 

 

 

 

 

 

评审
项目

序号

评审内容及判定标准

评审结果
(符合记Y,不符合记N)

评审结果简要说明




*1.1

独立法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含全拨和差拨)


□全拨; □差拨


*1.2

有稳定的业务工作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检验业务收入,不含仪器配置费;省级中心近3年年人均经费不少于6万元,区域站不少于4万元)

1.3

能够正确掌握和使用国家和行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技术规定

*1.4

计量认证有效

1.5

具备与粮食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房屋,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有关要求(省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区域站不少于600平方米)

现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1.6

检验仪器设备原值总额(省级中心不少于200万元,区域站不少于50万元)

现有仪器设备原值总
额 万元

1.7

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区域站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现有全部人员 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名。在专业技术人员中,有高级职称的 名,中级职称(含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的 名

人员培训(有培训计划,并开展了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建有人员培训、考核档案)

全年共有 人次参加专业
技术培训

评审
项目

序号

评审内容及判定标准

评审结果
(符合记Y,不符合记N)

评审结果简要说明




1.8

管理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和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及时报送机构变化情况和工作动态信息

1.9

必备检验仪器设备:
省级中心: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可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近红外谷物分析仪、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测定仪、实验磨粉机、粉质仪、拉伸仪、烘焙设备、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热烘箱、电动振荡器、测水用粉碎机、锤式粉碎机、电动粉碎机、马弗炉及其他设备
区域站: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可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测定仪、实验磨粉机、粉质仪、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热烘箱、电动振荡器、测水用粉碎机、锤式粉碎机、电动粉碎机、马弗炉及其他设备


超过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尚无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
能力

2.1

常规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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