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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入股办合作组织应成为国家战略


  古今中外的经验证明,不管什么地方和行业的发展,都必须靠投入和市场的双轮驱动。

  在投入方面,美国历史学家Davisland讲过:“有钱才能赚钱”。而我国农村由于一家一户为单元,他们既不能用土地、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贷,又不能直接承纳国家扶植农业的财政拨款; 此前,扶植农业产业的资金和扶植农业科技的资金,农民均不能受益,而是全部放给了相关的龙头企业。

  在市场方面,一家一户的体制,既难以获取市场信息、又无力与市场对接。农民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供给和农产品的加工、运输、销售等全靠中间商维系。日本前总理田中角荣总结的经济发展需要有三快(收集信息快、加工生产快、占有市场快)的作法,在中国农村很难实现。

  如此,中国农村在投入与市场两个轮子都缺失的情况下,必然造成三农发展的滞后和城乡差距的不断拉大。

  对农业合作组织不应抛弃

  走合作化道路,以改变中国小农经济和促进中国农村发展,这是在解放前,就受到梁漱滇、冯玉祥等有识之士的重视和进行过探索的。全国解放后,我国立即在农村推开了互助组。1955年起,全国组织了农业合作社,应该说农业合作社对中国农村经济特别是集体经济的发展是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只是由于后来的操之过急和快速向公社化的转变,出现了共产风、浮夸风,导致了三年困难时期,演变成一场灾难。

  改革开放后,安徽凤阳小岗村18位农民提出的包产到户或叫“大包干”,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并得到了邓小平的肯定。这件事对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勿用置疑的。但是,当这种过份关注的倾向形成时,也出现了另一种倾向,那就是对合作化的彻底否定。1987年我们到国外调查时,在不少国家都发现,公司制农业合作组织对农业经济发展、农民致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日本北海道农村的变化,农民的致富,无一不是靠合作起来发展集体经济实现的。我国改革开放后较早富起来的河南新乡的刘庄、河南临颖的南街村、江苏江阴的华西村等,也都是原先的合作组织没有拆散发展起来的。

  因此,在改革开放32年后的今天,我们需要以新的改革思维,审视和重视合作化道路对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不能对其永远避忌和抛弃。

  “公司+农户”难使农民致富

  根据国内外的共同经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所创造的价值是农产品本身的3-10倍。不久前,笔者在安徽凤台考察时,一位企业老板告诉我,当地农民卖梗米1.7元/斤,而公司将其运到南京后可卖到17元/斤,刚好是10倍。

  因此,农民一旦有了自己的公司,走上市场化道路,使农民与市场对接,农民1亩地的收入就会变成3亩地甚至10亩地的收入。在有些国家,多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和运输权益留给农民,如有非农企业进农村加工、销售、运输农产品,那么这个企业是要给农民干股的。

  我们的龙头企业进农村,虽然为农产品销售找到了市场,但是这些龙头企业大多没有与农民建立起利益联结机制,不能做到发展的互动。几年前,笔者在山东、吉林等地调查时发现,很多龙头企业在进农村后,很快发展了起来,但农民的收入还十分有限。如山东一个草莓泠冻加工厂,收农民的草莓6角钱,冷冻卖出时为10元钱,近15倍的增值被公司拿去了,而农民并未能从中受益。又如,吉林的一个肉鸡屠宰场,生意做的很大,经营十分红火,但农民为其养一只鸡才收入一元钱。据了解,当时一般鸡场养一只鸡的人工费绝不少于2元钱。可见龙头企业自称的“公司+农户”,对农民后期利益是严重忽视的,如此情况下,农民致富的希望也是十分渺茫的。

  慎重对待外资企业进入农村

  土地流转,从总体看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农民工大量走进城市,土地向少数人手里集中是必然趋势,但怎么集中,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毕竟还有8亿人口在农村,再过20年,中国农村人口也不会少于5亿人,必须要确保这部分人生活好、逐步跟上现代化的进展。

  据笔者了解,现在农村的土地流转:一是少数流给了土生土长的已经致富了的农民企业家或本村的村干部;二是流转给了城里来的龙头企业;三是流转给了外资企业。而企业把土地收走后,一般给农民的回报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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