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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入股办合作组织应成为国家战略

网友投稿  2010-10-26  互联网

  古今中外的经验证明,不管什么地方和行业的发展,都必须靠投入和市场的双轮驱动。

  在投入方面,美国历史学家Davisland讲过:“有钱才能赚钱”。而我国农村由于一家一户为单元,他们既不能用土地、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贷,又不能直接承纳国家扶植农业的财政拨款; 此前,扶植农业产业的资金和扶植农业科技的资金,农民均不能受益,而是全部放给了相关的龙头企业。

  在市场方面,一家一户的体制,既难以获取市场信息、又无力与市场对接。农民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供给和农产品的加工、运输、销售等全靠中间商维系。日本前总理田中角荣总结的经济发展需要有三快(收集信息快、加工生产快、占有市场快)的作法,在中国农村很难实现。

  如此,中国农村在投入与市场两个轮子都缺失的情况下,必然造成三农发展的滞后和城乡差距的不断拉大。

  对农业合作组织不应抛弃

  走合作化道路,以改变中国小农经济和促进中国农村发展,这是在解放前,就受到梁漱滇、冯玉祥等有识之士的重视和进行过探索的。全国解放后,我国立即在农村推开了互助组。1955年起,全国组织了农业合作社,应该说农业合作社对中国农村经济特别是集体经济的发展是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只是由于后来的操之过急和快速向公社化的转变,出现了共产风、浮夸风,导致了三年困难时期,演变成一场灾难。

  改革开放后,安徽凤阳小岗村18位农民提出的包产到户或叫“大包干”,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并得到了邓小平的肯定。这件事对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勿用置疑的。但是,当这种过份关注的倾向形成时,也出现了另一种倾向,那就是对合作化的彻底否定。1987年我们到国外调查时,在不少国家都发现,公司制农业合作组织对农业经济发展、农民致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日本北海道农村的变化,农民的致富,无一不是靠合作起来发展集体经济实现的。我国改革开放后较早富起来的河南新乡的刘庄、河南临颖的南街村、江苏江阴的华西村等,也都是原先的合作组织没有拆散发展起来的。

  因此,在改革开放32年后的今天,我们需要以新的改革思维,审视和重视合作化道路对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不能对其永远避忌和抛弃。

  “公司+农户”难使农民致富

  根据国内外的共同经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所创造的价值是农产品本身的3-10倍。不久前,笔者在安徽凤台考察时,一位企业老板告诉我,当地农民卖梗米1.7元/斤,而公司将其运到南京后可卖到17元/斤,刚好是10倍。

  因此,农民一旦有了自己的公司,走上市场化道路,使农民与市场对接,农民1亩地的收入就会变成3亩地甚至10亩地的收入。在有些国家,多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和运输权益留给农民,如有非农企业进农村加工、销售、运输农产品,那么这个企业是要给农民干股的。

  我们的龙头企业进农村,虽然为农产品销售找到了市场,但是这些龙头企业大多没有与农民建立起利益联结机制,不能做到发展的互动。几年前,笔者在山东、吉林等地调查时发现,很多龙头企业在进农村后,很快发展了起来,但农民的收入还十分有限。如山东一个草莓泠冻加工厂,收农民的草莓6角钱,冷冻卖出时为10元钱,近15倍的增值被公司拿去了,而农民并未能从中受益。又如,吉林的一个肉鸡屠宰场,生意做的很大,经营十分红火,但农民为其养一只鸡才收入一元钱。据了解,当时一般鸡场养一只鸡的人工费绝不少于2元钱。可见龙头企业自称的“公司+农户”,对农民后期利益是严重忽视的,如此情况下,农民致富的希望也是十分渺茫的。

  慎重对待外资企业进入农村

  土地流转,从总体看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农民工大量走进城市,土地向少数人手里集中是必然趋势,但怎么集中,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毕竟还有8亿人口在农村,再过20年,中国农村人口也不会少于5亿人,必须要确保这部分人生活好、逐步跟上现代化的进展。

  据笔者了解,现在农村的土地流转:一是少数流给了土生土长的已经致富了的农民企业家或本村的村干部;二是流转给了城里来的龙头企业;三是流转给了外资企业。而企业把土地收走后,一般给农民的回报是有限的。

  引入外资发展农业,有利于吸收外国的先进管理经验。但是,在我国农业技术与外国差距较大情况下,外资的大量进入,必定会控制我国农业局面,操控我国农产品市场。例如由美国控股的新加坡丰益国际集团,该集团全球共有90家公司,其中71家设在中国,涉及榨油、浓缩蛋白、粮油加工。还在黑龙江、河北、吉林设立了4家水稻加工厂,在四川、河南设立4家面粉加工厂。国际粮商嘉吉公司在华控股13家饲料厂、4家化肥厂、2家玉米加工厂,在华企业已达27 家。此外,国外公司邦吉、路易达孚、摩根等也都在准备进入中国农产品加工市场。益海嘉里公司已经介入粮食收购,其60多家粮油加工厂已经占据了我国食用油市场的50%。

  为了防止土地流转和未来食品安全的风险,我们需高度警惕外国公司大举进军中国农村,并且需要早日采取措施。对国内农业公司上市集资要有限制政策,以防“大鱼吃小鱼”,被外国公司侵吞。

  扶持农民入股公司制合作

  组织的五大建议

  一要以新的改革思维进农民入股的公司制合作组织建设。

  公司制度,是当代最先进的经济组织,应在政府指导、支持下让农民根据自愿在农村建立专业性或综合性公司制合作组织,直接与市场对接。允许农民以土地、农业机械及投入资金占取股份,并成为股东。原则上500—5000户成立一个公司,50—500个股东推一名董事,公司实行董事会管理,聘总经理进行经营。公司运营,除董事长监督外,还应设监事长、监管运营。公司除负责加工、运输、销售农产品外,还要负责对农民所需良种、化肥、农药、兽药及科技传播进行服务,并着力公司业务发展,创造更大效益。

  二要把发展农民入股的公司制合作组织作为一项国家战略给予高度重视和推进。

  我国农村问题的解决,必须立足于解决农村的投入和与市场对接的问题。在农村兴办农民入股的公司制合作组织,是解决投入与市场对接的根本途径,应将其作为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战略举措,提上各级政府改革议事日程。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们的优势,只要我们去努力,这件事一定能办好。

  三是财政金融要大力支持农民入股的公司制合作组织建设。

  解决好财政金融支持和投入三农问题,是农村发展的关键,财政金融要把过去支持农村外来龙头企业的积极性向支持农民入股的公司制合作组织转移。要采取国家贴息办法,并允许公司制合作实体以土地作抵押,让银行向农民合作组织大量发放贷款。彻底改变农村基本没有投入的窘迫局面。投入到位了,农村一定会起来,“三农”问题一定能改善。

  四要狠抓公司制合作组织的带头人的配备与培训。

  为了建立农民入股的公司制合作组织,需要人事、组织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和培养一大批有组织能力并乐意献身农村的经营人才。为了使这些人才本土化,国家可设立若干经理人才培训学院,由国家免费为各地进行经理人的培养。有些经理人才,可由大学生村官出任。

  五要对农民入股的公司制合作组织实行特事特办,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植。

  对建立农民为股东的合作组织,政策上,可以免于登记注册,只要求进行备案。土地供应上,应提供方便,并允许在农村建设不污染的农产加工业、物流业。税收上,可以对所得税、营业税“免二减三”,欠发达地区可考虑五年免税。经费上,国家要对其进行补贴和进行科技发展的扶植。基础设施上,国家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农村道路和水利设施要认真搞好。

  总之,农村的问题,一是投入问题,二是人才问题。有了农民入股的公司制合作组织,财政、银行便可找到对三农投入的对接点,在政策扶植下,投入问题会因此得到解决。农村有了公司制合作组织,处处需拓展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农产品销售,这样农村就有了留着人才的平台和载体。大批的“白领”和“蓝领”就可以走进农村,留在农村,这样农村才能有人才的支撑,农村就会大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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