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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悲剧频发 农民权利缺位是根源


  “农地城市化需要征收”的怪论不仅从理论上误解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而且对中国发展模式产生了深远后果。它使所有城市化过程都搭上了“公共利益”的便车,让地方政府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宪法规定集体所有制的意图原本是要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现在却成为政府全面干预农村发展的借口。一方面受土地财政诱惑,一方面迫于地方GDP指标的政绩压力,地方政府当然是很“欢迎”这种宪法误读的。只要农村城市化意味着征地,地方“二财政”就得到保障,地方GDP也能连年实现两位数增长,官员政绩也就锦上添花,但是这种政府人为拉动的增长模式不仅严重偏离了市场经济轨道,造成大量浪费社会资源、加剧生态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而且还因为补偿标准不公而产生大量侵害农民土地权利、剥夺农民基本生计的社会悲剧。

  要从制度上防止农村征地悲剧重演,必须首先消除农地用途变更等于政府征地的错误理解,让中国农村的城市化按照平等谈判、自愿交易的市场经济规律自然而然地正常展开。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不得不通过政府强制征收的项目,则必须在保证农民有效参与的基础上落实公正补偿原则。唯其如此,才能保证拆迁自焚(唐福珍事件)或征地自焚(峨眉山事件)等社会悲剧不再重演。(作者系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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