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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向城镇转移需要土地权益补偿


  建立农民退出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机制的建议

  积极探索建立农民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体制机制,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效转移,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实行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土地承包权的互换。农民工不愿意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险没有解决好,他们在城里生活没有安全感,对未来生活还有后顾之忧,而他们拥有的承包地,既是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维持基本温饱生活的最后保障。在逐步健全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可以把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状况与他们拥有的承包地经营权联系起来予以综合考虑,对于社保缴费年限累计达到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工,应给予他们城市居民平等待遇,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承包地经营权。

  其次,逐步改革现行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政策规定。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制约农民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另一重要因素。一宅两制房地分离、无偿取得长期使用、不准流通漠视产权是现行宅基地制度的重要特征,这种制度助长了农民“不要白不要”心理,多占、侵占宅基地的问题难以制止,闲置宅基地也难以收回,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以宅基地“集体所有”为由限制农房在本集体成员以外流转,使农户多年积累的房屋财产不能顺利变现,即便进城定居也难以舍弃在农村的房产利益,与现实发展不相适应。应在继续坚持“一户一宅”,有面积限额,体现公平,合理保障农民住房用地的同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有机统一,允许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产买卖流转,保障进城农民的财产权益。

  再次,对主动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给予补偿。在城镇化加速发展的现阶段,减少农民,鼓励农民进城并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应该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政策与法律也要适应这一变化趋势,做出有利于农民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对于那些主动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必须承认他们对集体财产的基本权利,政府与村集体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经济回报,或者进行货币补偿,或者在城里给予他们购房、创业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应的政策优惠。这样做有利于提高农村资源利用率,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城镇化率,实现农民的有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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