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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必须处理好四对关系


据统计,到2008年底,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1.09亿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9%。农业部经管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各地进入流转的承包农户增多,流转形式多样,规模经营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流转利益关系也比较复杂。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确保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该负责人认为,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样几对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才有可能充分行使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从根本上消除流转的后顾之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发展规模经营的一个途径,但绝不是唯一途径。在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基本国情下,将农户组织起来,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特别是发展专业合作,提高组织化程度,更为现实。发展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讲规模经营就只讲土地集中经营,更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规模经营的速度和规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农民是流转主体,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什么方式流转,都应尊重农民的意愿,由农民自己作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市场的监管者。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顺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引导而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放活而不放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国家、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三者的利益关系,统筹协调国家粮食安全利益、承包者权益、经营者收益,在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发展现代农业。

  目前,在土地流转实践中,也出现了流转用途“非粮化”的倾向。对此,专家表示,“非粮化”现象并不是土地流转自身产生的问题,而是经营主体缺乏种粮积极性,主要原因是种粮比较效益低下。虽然目前流转中“非粮化”现象还没有对粮食安全产生明显的影响,但这种现象需要引起重视。稳定发展粮食生产,需要采取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的综合措施,调动经营者种粮积极性,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种粮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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