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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业亏损 “公司+农户”违约多追索难


2008年清明节后,家禽产业开始踏入近一年的亏损期,"两广"地区大多数家禽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据不完全统计,家禽行业相对发达的广东和广西玉林等地,约70%以上的鸡由"公司+农户"模式生产。
  当家禽行情低迷时,公司和农户之间的违约风险加大。在当前越来越多的家禽企业以"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户进行合作养殖的形势下,如何有效解决"公司+农户"模式下的违约问题将成为"公司+农户"模式,甚至养殖业产业化的新动力。
  前不久,与广西玉林市一养殖公司合作的养殖户李某,因被指控违约销售货值50万元生猪,而被执法部门抓获,该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这类公司与农户的违约纠纷在当地早已屡见不鲜。
  对于如何解决"公司+农户"模式中存在的偷卖公司产品或生产资料的现象,广西玉林市兴业县美凰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庞德坚最近提出了"农业联产制"的构想。这是他对"公司+农户"模式的一个思考,也是关于"公司+农户"模式升级的一个新概念。
         1 法律地位缺失的呼声
        庞德坚“农业联产制”的基本概念是: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经营方与生产方实行权属分明、义务分工、责任分担、利益分享的一种紧密型农业经济联合生产体制与生产形式。
  其具体的组织体制是以签订生产承包合同方式,经营者作为所有权的发包方,负责制定生产制度、投入生产原料、提供生产服务和回收产品,承担经营管理的风险责任,获取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减去成本后的经营利润;生产者作为加盟从属的承包方,负责执行生产制度,承包生产成本、生产效果和交纳产品,承担生产管理的风险责任,按约定的管理指标、产量指标、质量指标、费用指标进行考核,依照考核效绩好多得、考核效绩差赔偿的原则,从经营发包方计取报酬。
  乍一看,这好像与“公司+农户”模式没什么分别,同样是经营方(公司)与承包方(农民)合作,经营方承担市场经营风险,承包方承担生产管理风险,依据合同,以计算生产成绩的形式来计酬。
  “我们希望确立‘农业联产制’的法律地位!以保障公司和农户的利益。”庞德坚解析,我国目前没有确立民营经济组织的“公司+农户”模式和“农业联产制”的农业产生形式和法律地位,这给实际操作中带来了法律上存在的模糊和意见分歧。
  更具体的说法,就是通过立法途径来明确产品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属。
  “经营者是所有权的发包方!”这是庞德坚提出的“农业联产制”中明确了产品(肉鸡)和生产资料(鸡苗、饲料、药物等)的所有权归属公司。
        2 纠缠不清的农民违约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农户"模式已经成为一个简单而清楚的生产流程:农户领取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产品最后通过公司销售,公司和农户进行结算。庞德坚为何要通过法律来确定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呢?
  这源于玉林地区屡屡出现的偷卖公司鸡现象。据玉林市水产畜牧协会的不完全统计,2008年仅在玉林市兴业县,农户偷卖公司鸡或生产资料(饲料、药物)导致的损失就超过1000万元,而整个玉林地区,损失超过2000万元。
  偷卖公司鸡或生产资料,用法律上的词语可以称为违约。现实生产中,市场行情低迷时,正是农户违约的高发期。
  据行业人士分析,正常情况下,农户大多数都遵守合约,但在市场行情低迷的时候,部分资金实力较弱的公司,可能会受到市场销售及价格低迷的影响,资金困难。农户担心公司无法兑现合约,或无法结算,往往会将生产资料或者产品自行处理;也有些农户对公司在市场低迷时的措施不满,往往自行处理产品。
  亦有农户急于套现而不顾合约,将生产资料或产品处理套现。更有部分农户,因在养殖过程中,遭受疫病、自然灾害等打击,养殖成本上升,估计和公司结算肯定亏本时,将产品私自处理,不再与公司结算。
  当农户违约,公司诉诸法律时,却遭到了法律空白的制约,如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公司还是公司和农户共同拥有呢?玉林市水产畜牧行业协会会长庞宏志透露,在玉林就曾有公司将违约农户诉诸法律时,遇到了此困扰。"农业联产制"正是在此背景下的产物。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饲料 处理 林地 温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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