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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开杰:农村老年保障与小城镇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传统的利益格局在发生着变化,社会变迁日益激烈,老年人口作为一个与传统社会和传统体制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弱势群体,不可避免的要遇到传统利益格局变动造成的预期收益的损失和社会变迁带来的种种不适。同时,老龄社会在经济实力较薄弱的时期到来,这也使得中国老年人口保障问题的解决更显迫切。否则,社会安全与稳定将受到破坏,而且这种情况在某些地区业已出现。在我国,农村人口占60%以上,农村老年人口不是一个小数,我国社会转型很大程度取决于农村社会的转型,农村老年保障更是我国社会转型期需要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具体而言,中国农村老年保障是指对农村老年人在物质生活、文化精神生活和生活服务等方面提供的基本保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保障,即农村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经济来源应当得到基本保障;二是医疗保障,即农村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与疾病医疗方面有保障;三是生活服务保障,即对农村老年人口的个人生活能够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和帮助等;四是心理保障,也就是让农村老年人口在心理上得到基本满足、慰藉。在此意义上,农村老年保障不单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类的社会保障。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也包括了家庭在经济支持及生活照料等方面对老年人的保障。

        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来看, 城乡老年保障模式长期以来形成了城市社会保障与农村土地保障并存的“二元保障模式”。当社会保障资源集中在城市,只有占农村老年人极少数的“五保户”在一段时期内享有社会救济,而我国农村老年人最主要和最切实的经济保障形式是通过土地保障来实现劳动自保,以及根源于土地的家庭保障。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效应在中国农村的显现,以及农村剩余芳动力流动的加剧,农村家庭结构日趋核心化、小型化, 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而与我国农村相应的经济发展速度却远不及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照料的资源越来越少, 从而使社会系统对老年保障的支撑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1992年, 国家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旨在解决农村老年人的保障。该方案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主要解决了经济发达的农村社区的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问题。但多年来过去了,从试点到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忧喜参半, 真正能实施的较少。事实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很多问题。在理论上,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该方案仍旧没有解决好城乡差距问题。国家在经费上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予投入, 而对城市职工的养老保险却给予大量的投人。这种做法显然对农民是不公平的。因为农民曾为我国工业化的资本积累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与牺牲, 而且与城市居民一样为国家的建设辛勤劳作, 国家没有理由人为地对城市居民与农民采取不同的待遇。如果讲“谁点菜,谁付帐”的话, 在养老保险上,城市居民与农民都付了帐, 可是优惠程度却不同, 城市居民少花钱,农民却全额买单。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障内容上基本上只覆盖了老年人的经济保障, 而对老年人在医疗保障、生活照料、精神安慰、生活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却没有涉及。在实践中, 此方案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我国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不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而是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下提出的。农民既不具备作为一个被保障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也不具备为社会保障交纳费用的完全能力,而且我国的国民收人再分配中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所占比重非常小,不能充分满足现实的需要。二是,几十年来形成的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形成刚性,无论依靠建立统一的法律或制订统一的政策, 还是依靠财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身经济能力都无法在短期内使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为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达到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不稳定, 业务关系不顺畅, 在国内资本市场不发达、缺乏有效的管理机构的现实情况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而临一系列风险。四是,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以城市化的发展和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的比重下降为前提, 而从未来的情况看,我国今后二三十年里, 还是工农业并存的二元经济,所以农村社会养老目前仍不会成为农村老年保障的主导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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