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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乡镇政权历史演变


        建国初到上世纪80年代

□乡村政权并存。新中国成立后,党在农村建立了人民政权,当时乡与行政村同为行政区划,都纳入国家政权体系。

□乡政权体制。1954年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

□人民公社体制。1958年以后,在乡一级建立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公社兼有国家行政管理和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双重职能。

□乡政村治体制。1978年以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人民公社体制逐渐开始解体。1982年修订的宪法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了乡镇政权体制;同时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设立村民委员会。

  从恢复乡镇政权建制到本世纪初

□1986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开展撤乡并镇。这次改革重点解决恢复乡镇政府以后,加强乡镇政府职能问题。1985年全国有104900个乡镇,经过这次改革乡镇数量减少近2万个。

□上世纪90年代初,部分省份选择一些县进行县乡综合改革试点,重点解决乡镇政企关系不顺、县对乡统得过死等问题,实行简政放权,理顺服务部门的条块关系,加强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993年,从中央到乡镇又进行了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乡镇人员编制精简42%,并规范了县直部门派驻乡镇的农技、农机、畜牧、兽医、文化、广播等服务性机构的管理方式。

□1999年,全国开展地方机构改革,对乡镇采取适度撤并、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归并事业站所、优化教师队伍等措施,并首次提出乡镇机构改革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密切配合。

□2000年3月,中央决定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试点,主要在安徽进行。安徽结合正在进行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把乡镇机构改革作为配套改革的内容之一。  (盛若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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