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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查分析


———农业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成果摘要(五)

  准确理解和把握三中全会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规定,深刻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客观必然性,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对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十分必要和紧迫。农业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专门组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结果摘要如下: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趋势是好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伴随土地承包而产生,并随着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而发展。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以下特点:

  一是流转规模扩大。截至2008年8月底,各地上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到1.06亿亩,比去年增长66%;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比去年提高了3.5个百分点。

  二是流转形式多样。转包和出租一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2007年占总流转面积的78%,比2003年提高了10.6个百分点。

  三是流转对象多元。除农户之间流转外,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作为受让方参与流转,并呈逐步增加趋势。

  四是与经济发达程度及劳动力转移状况紧密相关。2007年,东、中、西部地区流转面积占总承包面积的比重分别为5.9%、4.8%和5.3%,其中东部地区有一半的省(直辖市)流转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庆市和四川省等农村劳务输出大省2007年流转面积占总承包面积的比重分别达到15.9%和11.6%,其比重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和1.23倍。

  总的看,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总体上是平稳健康的。

  (二)各地积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一是加强流转规范管理。各地积极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

  二是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各地积极探索开展流转服务,逐步建立县、乡、村流转服务组织和网络,为流转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是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流转。为鼓励农地流转,一些地方拿出专项资金补助农户流转承包地,或者补助土地流入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还有的开展土地整理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四是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各地积极培育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流转中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和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流转利益纠纷仍不同程度存在,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流转土地的用途存在“非粮化”倾向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还是一些地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流转行为不规范。

  二、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规定

  (一)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规定是明确的、一贯的。1984年中央就提出允许承包土地转包,之后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并将行之有效的流转政策上升为法律,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又进一步重申、强调和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一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和基础。二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的保障。三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允许的形式和发展规模经营主体的方向和条件。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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