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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发展的经验与启发


  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国外发达国家粮食物流已经建立了从国内粮食产地集并至出口港口进入国际市场的完善粮食出口物流体系。分析其发展及现状,以下几点是我国发展粮食物流值得借鉴的主要经验:完善的粮食法律法规建设,市场化中介、行业组织协会以及大企业在粮食物流中的作用发挥,科学、合理的发展粮食“四散”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等先进粮食物流技术,完善合理的粮食物流布局。

  当今国际上高效粮食物流体系的发展主要以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等主要粮食出口国家的粮食供应链为代表,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建立了从国内粮食产地集并至出口港口进入国际市场的完善粮食出口物流体系,形成了收纳集并仓、机械化中转仓库和专用运输和装卸工具,仓储设施功能分工明确、设施配套的仓储体系。机械化、自动化作业系统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进一步促进了粮食供应链的发展。各主要粮食出口国除以原粮出口为目标分层次按功能与流量设置设施与设备体系外,均建立了半官方的全国性粮食物流协调组织,监视世界市场、协调本国粮商,最大限度地获取粮食出口效益。发达国家的粮食物流体系,无不随着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及农产品贸易量的增长而逐步向专业化、高效率、网络化发展。其发展过程经历了初始阶段的粮仓建设,以粮食的大量存储为目标;然后,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工具,再在经济区域内科学规划,形成稳定流向和流量的粮食物流通道,组成集并转储及运输网络体系,以及相应的粮食物流组织体系。研究这些国家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经验可以借鉴:

  建立和完善有关粮食法律法规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从田地到餐桌”的粮食物流各环节的操作有法可循,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是我国发展粮食现代物流值得借鉴的经验之一。发达国家依法管理粮食,通过法律规定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销售者的责任、权利、义务,依法制定国家(州)发展粮食生产流通的财政预算计划与使用规则,并根据时代发展不断修改、完善,强化监督。

  加拿大在20世纪初就将管理粮食的政府机构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及收费标准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主要包括(加拿大谷物法》和《加拿大小麦局法》。《加拿大谷物法》授权加拿大谷物委员会(CGC)负责制定谷物的国家标准、检验和计量办法;负责进出口谷物的质量和重量检验,签发最终检验证书;负责粮食中转站和终点站的资格审查及注册登记;负责粮食优良品的审查和品质鉴定及技术推广等。对谷物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并通过相互牵制性质的机构设置与业务培训等,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

  美国政府对粮食仓储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规来实行有效监督。1916年国会通过了《美国仓储法》,根据该法又制定了《粮食仓储条例》,对粮食仓储许可证、仓储保证金、仓储存单、仓储商的责任和粮食检验、称重、分级等一系列具体操作,都有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任何从事粮食公共仓储的法人,必须获得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必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财务状况、设施条件、管理能力以及仓储商对其设施的控制能力等各种条件。

  澳大利亚粮食市场发达,交易秩序井然,主要得益于健全的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政府不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主要采用法律手段。政府在粮食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各个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而且都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粮食储运有《储运经营法》,小麦销售有《小麦市场法》,大麦销售有《大麦市场法》等,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凡是法律明确的条文,各个相关方面都要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否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日本在1942年制定了《粮食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为应对WTO有关规则又于1995年制定了《新粮食法》。《新粮食法》的主要内容有:改变过去大米购销、价格由政府统一管理的模式,使流通中的自主流通米占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减少政府财政补贴,由市场形成价格;放宽大米经营限制,由许可制改为登记制;流通渠道多元化,加大市场化和自由化程度。最近日本又通过了《粮食法修改案》,对大米生产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在2008年彻底废除现行的大米生产政策。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为稳定粮食生产、规范粮食交易、建立粮食储备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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