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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规范河道采砂


湖北立法规范河道采砂明确禁采区和禁采期 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讯(记者肖敏、通讯员朱博)主汛期、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涉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突发情况、汉江干流禁渔期等时段为禁采期;禁采区包括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桥梁、码头、渡口、饮用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5月29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湖北5公里以上河流4229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为长江流域之最。2009年出台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为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河道采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相关重大问题,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湖长制管理与考核的内容。本省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河道采砂总量,合理确定河道采砂机具数量,从而保证砂石补给平衡。
    除明确禁采区和禁采期外,条例草案提出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等情形不易采砂的,主管部门要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条例草案还规定,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等。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整改的,可处10万至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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