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业、科技、教育、推广相结合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立足我国国情,“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农科教推有管理体制的分割性
体制作为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对整个体系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实行农业、科研、教育部门分设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党中央高度关心和重视“三农”的背景下,形成了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的格局。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到50年代末期初步形成了中央、省、县、乡四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技术推广工作。”这是与我国已经形成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
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在农业科技服务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在管理体制上绝大多数隶属科技、教育部门管理。科协、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也在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各单位主要是结合自身的职责开展科技服务,工作自成体系,项目重复设置、资源利用不合理的问题也同时存在。因此,应当创业技术推广机制,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多元参与的关系,实行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相结合,促进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构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农科教推有学科产业的关联性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业不仅具有食品保障功能,而且具有原料供应、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功能”。农业的多功能性,丰富了农业的内涵,扩大了传统农业的领域,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从农业产业内部延伸到与之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领域。建立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相适应的科技服务体系,需要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相结合,加强科学研究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如农业新品种研究,不仅要把产量、品质、抗性等作为研究目标,还要考虑播种、栽培、收割、加工、贮藏等技术要求,将机械适应性作为科研育种、栽培模式推广的重要指标,注重生物、农机及工程等相融合,形成农机农艺工程集成应用的技术体系。
农业科技成果一般需经过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应用等过程,才能成为现实生产力。研究工作主要依靠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的科技人员,推广机构承担着试验示范和推广的任务,互相密不可分。目前大量研究成果不能在生产中应用,既有研究与生产结合不够紧密,成果应用性差的问题,也有研究与推广脱节形成“最后一公里”断层问题。加强农科教推结合,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农科教推有科技服务的互补性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肩负从事公益性技术推广的职责,是农业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载体,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主导力量。然而,推广人员和劳动者素质提高依赖于教育,科技成果创新依赖于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技术难题,需要得到科研、教育单位的专家指导和帮助。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通过上联科研、教育单位,下联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科技示范户(村级服务点),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的作用,将农业科学技术和信息送到千家万户。
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具有人才、成果密集的优势,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人才培养基地和技术成果的源头。长期以来,通过建设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专家大院等方式,组织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的主要方式,一是通过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二是围绕自身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推广自身的研究成果、培养和锻炼人才;三是根据社会需求提供技术服务。面对数亿农民和经营规模小、住居分散的农户,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仍然离不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农科教推有行为目标的一致性在我国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同步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农业作为安天下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既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又要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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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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