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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科技创新职能


在现代农业发展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托合作社,科技人员和科技能手发挥了指导、示范、带动作用;合作社培养了一支乡土科技人员队伍,并在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开发引进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加快了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合作社尚处在起步阶段,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中仍然面临一些制约因素。这势必影响农民自我发展和持续增收的能力,进而影响农业技术创新的深入推进。当前,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合作社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优先满足科技创新资金需求。应拓宽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渠道,形成政府扶持、金融支持以及社会资金相互促进、相互结合的长效投资机制。继续加强财政对合作社建设的保障能力,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合作社开展技术创新与推广。对示范性合作社和作出重大科技贡献的合作社,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资金奖励;对技术力量薄弱的合作社,政府部门应加大投入。拓宽合作社的融资渠道,特别应优先满足科技创新推广项目的融资需要。对合作社用于技术创新研发、技术引进适应性试验、科技推广培训方面的资金,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重点支持,也可通过政策性贷款予以解决。鼓励采取担保征信一体化发展等有效方式,建立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或民营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研机构和社会资金对合作社进行投资试点。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将内部培养与引进、外聘结合起来。对合作社负责人和骨干科技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科技人员的专职化和素质优化;利用举办技术培训班、外聘专家讲课、外出参观学习等途径,在合作社成员中培养科技能手,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科技素质和对新技术的认知与接受能力。针对合作社技术人员缺乏的状况,可以加强与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聘请有关专家担任科技顾问;也可以把合作社引进科技型人才与落实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结合起来,引进一批技术过硬的大中专毕业生担任专职技术人员。

  鼓励创建科技创新型合作社,强化现有合作社的科技服务职能。注重科技创新型合作社的培育,通过典型示范、舆论宣传,鼓励发展科技创新型合作社。对现有合作社,应指导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农民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组织发展的内部张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拓展科技职能创造条件;鼓励合作社之间进行联合协作,提升科技实力和科技优势。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进行农业科技示范园和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其在引进新技术的适应性试验和培训推广方面的作用。合作社还应拓宽服务范围,强化科技服务职能,注重研究、引进并消化、吸收与当地产业结合紧密的先进农业技术。

  理顺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政府对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地方政府应立足本地实际,明确各对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对合作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具体责任部门。在实施指导和服务的过程中,还应进一步将职责分解到人,加强对责任人的奖惩考核。管理部门应根据合作社的特点加强指导和服务,为发挥合作社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环境。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社,应因地制宜,实施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对初建阶段的合作社,侧重于帮助完善管理制度,使其尽快发展壮大,拓展科技服务职能;对科技力量薄弱的合作社,积极做好技术支援工作,帮助培训技术人员,解决其在科技创新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发展规模较大且受成员欢迎的合作社,注意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鼓励其引进、消化、吸收先进农业技术。同时,鼓励合作社跨区域发展,帮助其协调解决跨区域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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