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合”)经办的准入条件,要求委托经办服务周期不得少于三年。
《意见》严格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合”经办服务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条件:当地政府和保险机构均有合作意愿,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险机构应取得健康保险业务资质;保险机构应在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完善的服务网络、专业的专管员队伍和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时结报点等;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经办服务并提供相关支持。
《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参与“合”经办服务,应采取政府委托的方式,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机构签订经办服务协议,委托经办服务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另外,“合”基金和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保障,不得挪作他用。“合”基金支出户除用于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药费用、向参合人员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奖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据了解,2009年~2011年,保险业经办“合”委托管理资金合计为118亿元。据测算,与政府自办相比,政府对保险公司经办各地基本医保支付的经办费用普遍较低,以江阴模式为例,合的管理运行成本比邻近地区低60%左右。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目前参与“合”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人寿、太保寿险和人保健康险三家,而具备开展“合”经办服务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前十家左右,凡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申请“合”经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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