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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人员在村卫生室就诊 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19日,烟台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86号)。通知规定参加合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12月30日起执行。

据了解,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86号)规定,参加合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 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村卫生室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支付政策 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本通知自2011年12月30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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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1-12-21/15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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