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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按农业人口每年每人5元标准补助村医


    记者近日从省医改办获悉,今后,我省将按照乡村医生的服务功能,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定额补助以及一般诊疗费补助等多渠道方式,对村医给予补偿。

    我省明确,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将从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40%—44%的比例用于对其补助。各地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应拨付给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合基金进行支付。按有关要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的前提下,对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按每农业户籍人口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规定比例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医的补助水平。

    此外,我省还将积极解决村医养老保障问题,已实行保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保,对符合保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按规定发放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老年村医生活补助政策和标准,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采取更多优惠措施解决村医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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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13年9月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长期债务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我省制定出台了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提出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到2013年9月底,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据介绍,此次清理化解的基本原则为: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县级政府是化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省财政对债务化解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要安排一定奖补资金。在全面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实际债务,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各设区市承诺在2年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市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补助。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省级财政补助的范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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