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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农合”定点机构医药费用超标将被告诫


     6月8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合”管理(经办)机构每月通报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信息,合理制定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标准,每季度对医药费用超标单位给予书面告诫,并对整改不力者问责。

    各级“合”管理(经办)机构将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定期汇总和分析评估,随时掌握医疗费用动态,并根据既往三年的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和同级同类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情况,制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标准。参合农民住院次均费用控制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同期的5%。

    对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合”管理(经办)机构将对其下达警示告诫通知书,限期整改。在整改时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下达二次告诫通知书;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在全省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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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1-06-09/150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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