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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


  吉林市为进一步加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吉林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共同调研论证,对《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吉市政发〔2008〕13号)和《<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发〔2009〕13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出台的《意见》有如下特点:

  一是启动了救助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制度。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首次住院起付线给予救助。救助起付线额度为《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合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通过降低救助门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二是提高了医疗救助住院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区级、市级(含市级专科医院)、省级(含省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对应救助个人自理费用的60%、50%、45 %,每人每年住院救助封顶线提高到10000元。对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的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三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三种大病”)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封顶线提高到20000元。采取门诊治疗方式的对象救助医疗费用按次计算,每次救助自理费用的80%。通过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贵的问题。

  三是调整了二次医疗救助规定。二次医疗救助,是指年末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资金额的15%以上时,开展的医疗救助项目。二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规定的对象年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个人自理费用支出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救助个人自理费用超出部分的30%,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通过二次救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医治大病的资金压力。

  四是增加了日常救助病种,提高了日常救助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和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市劳社联发〔2005〕14号)规定的诊断标准诊断日常救助慢性疾病。日常救助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最初诊断,需经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救助专家组出据诊断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批。已审批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复查制,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对已经治愈的患者,终止享受日常救助待遇。日常救助标准每年每人救助由300元提高到500元。日常救助慢性病病种提高到了15种。通过增加日常救助病种,拓宽了医疗救助的范围,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水平。

  五是切实解决了受灾群众基本医疗问题。今年,因洪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患病无力医治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灾群众,比照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参保、参合,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了医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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