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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1月微山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162.6万元


山东省微山县民政局针对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该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给予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并资助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同步参加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2010年前11月微山县民政局优抚办公室已向社会发放医疗补助162.6万元。

保障的标准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发放门诊医疗补助不低于1000元,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县政府帮助解决,即100%报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发放门诊医疗补助不低于200元,住院补助标准为不低于自付60%,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住院补助标准不低于自付金额的40%,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自 2009年微山县民政局建立了优抚医疗“一站式”即使结算服务系统,即先就医后结算的垫付制度。并享受卫生部门的医疗优惠减免待遇。

微山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解决了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有效防止了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得到广大优抚对象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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