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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在津缴费满5年退休能享医疗险


  天津北方网讯:继本市出台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后,日前市人社局正式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问题。今后,凡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只要缴费期满五年并符合相关条件,退休后就可以在本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外地转入本市

  缴费满五年退休享医保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照的计算方法为: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0月(含)以前,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在 2001年11月(含)以后,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流动就业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应满25年、女应满20年,并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应满5年,退休后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申请转出医保

  个人账户资金可“提现”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申请转出医疗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据其转移申请,出具参保凭证。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经办机构转移。

  另外,因故无法划转的,社保部门可根据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本市就业的人员,参加本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的,如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在办理转入手续后,可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

  终止就业合同

  三个月内可接续医保

  此外,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流动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三个月内,持参保凭证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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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0-10-13/147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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