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身高不够高而未被录用为教师,湖南省武冈市四名考生状告武冈市教育局“身高歧视”一审败诉后,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25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以武冈市教育局的行为并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为由,驳回了四名考生的上诉。7月21日,喻平旺等四名考生被武冈市人民法院通知签收了二审判决书。喻平旺今天向记者表示,他们将依法就此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09年7月,毛卫华、达丽娟、彭娟辉与喻平旺四位考生报名参加了武冈市中小学教师招录考试,并顺利地通过了笔试和面试,但招考单位最终以四名考生均不符合武冈市教师招聘公告中的“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0cm以上”的条件,而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在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中心老师和学生的帮助下,四名考生决定将武冈市教育局告上法庭,并同时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依法审查湖南省教育厅教师招聘设置身高“门槛”的地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
2009年12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给毛卫华、达丽娟、彭娟辉和喻平旺四人发来复函,复函称:省教育厅经过慎重仔细研究,已删除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中关于身高限制的规定。
2010年3月10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武冈市教育局对原告不予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武冈市教育局为其安排合适岗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四名考生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5月25日,邵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武冈市教育局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和社会效益,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招聘教师,将地域、学历、年龄、身高等作为基本条件和用人标准,并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2009年招聘教师时,武冈市教育局参照湖南省教育厅颁布的《2009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公告》并无不妥。2009年12月湖南省教育厅虽修改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删除了其中关于身高限制的规定,但删除后的“通知”不具有溯及力,它只对此后武冈市教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约束力,故2009年9月武冈市教育局以毛卫华身高不符合规定条件而对其不予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至于喻平旺上诉称原判对其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事实不置可否从而严重侵害其合法权利的问题,因毛卫华是否取得教师资格证并不影响本案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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