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范围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4.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包括意外伤害)费用在报销时,设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1)起付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视医院级别分担比例不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 50%、个人承担50%。
(3)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的费用)为7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大学生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的费用)为10万元。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限额补贴:正常分娩800元,剖宫产1600元。 记者 崔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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