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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75万大学生9月纳入医保 年缴20元可报10万


  本报讯 从今年9月1日起,西安市75万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于全市而言,这意味着一张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网络已经全面铺就。而每个西安大学生更急于知道,自己如何参保?参保后将享受哪些待遇?昨天,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这些疑问都能从中找到答案。

  参保范围

  破解大学生无力治病难题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费用筹集

  个人每年20元就能享受医保

  大学生医保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财政补助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共同分担。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困难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登记缴费

  高校负责参保代办

  西安大学生统一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及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同底免冠照片,按照自愿的原则,统一向就读高校提出参保申请,并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由各高校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工作。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持户籍所在区(县)民政、残联出具的证明,由就读高校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

  按学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每年12月31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

  身份改变

  继续参保标准有变

  参保大学生因病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保待遇,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享受完当年度的医保待遇,此后不能再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大学毕业后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按城镇非从业居民标准缴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和所在高校进行补助后,大学生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医疗待遇

  每年最高报销10万

  参保大学生看病必须持《西安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由接诊医院分别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结算,其中,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费用,实行挂账,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出院时由本人一次结清。

  大学生医保的保障范围是:门诊治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含意外伤害和生育)。就医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按城镇居民医保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负担。

  1.门诊治疗意外伤害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常见疾病。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对于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发生的上述疾病不予报销。

  2.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上述疾病时,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具体管理办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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