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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


  第九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合补助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尽快将财政社保专户合基金纳入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建立资金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一)财政部(国库司会同社会保障司)根据动态监控信息,对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合补助资金运行情况予以通报。

  (二)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中央合补助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和省级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文件(纸质或电子)报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和国库司)备案。

  (三)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时,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及省级分解预算文号(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市县财政国库部门不予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支付指令载明的信息由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实行动态监控。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建立基金动态监控信息沟通制度。

  第十条 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分别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7号)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以及市县财政特设专户,与同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与资金调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开设特设专户的市县,应当参照财库[2006]23号文件关于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合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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