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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商卫生部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合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合补助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中央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以及由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指县、县级市、市辖区等,下同)统筹和市级(指地级市,自治州等,下同)统筹的不同管理方式,确定资金支付流程。

  第四条 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区,应当将各级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其中:

  (一)中央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中央合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到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省级财政应当在收到中央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中央合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二)省级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省级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三)市级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市级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通过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四)县级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第五条 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应当将各级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其中:

  (一)中央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直接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二)市级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市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三)县级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第六条 各级财政要加强合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中,下级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原则上要先于上级财政支付到位;在确保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向市县财政社保专户、市级财政向同级或县级财政社保专户、以及县级财政向同级财政或市级财政社保专户拨付本级财政承担的合补助资金的具体时间,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预拨合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预拨情况进行清理,并在本办法发布后2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联合社会保障部门)将预算文件及有关拨款凭证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社会保障司)备案,相应收到的上级财政合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不对已预拨的资金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于归集到同级财政社保专户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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