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起,我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全面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今天下午,省教育厅透露,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施行。
每生每年不超6000元
《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对象为湖南省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同时,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仅限用于借款学生在所在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借款学生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高校根据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各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贷款期限不超过7年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具体为:借款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三年前还清,大学二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四年前还清,大学三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五年前还清。其他学制,以此类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另外根据国家及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学校统一组织申请
学生申请贷款将由学校统一组织,各校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学贷中心申报本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校资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借款并承诺监督学生还款);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省开行、省学贷中心及高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转学等须先还清本息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省开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高校在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国家助学金向两类高校倾斜
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和有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省教育厅今天透露,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族院校学生和非民族高校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分别按学生数×1.2折合后参与全省名额分配。
我省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各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将学校通过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什么是开发性金融
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开发性金融是实现政府发展目标、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一种金融形式。开发性金融一般为政府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体现政府意志,把国家信用与市场原理特别是与资本市场原理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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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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