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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推出新举给力困难家庭就业


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厦门市集美区民生工程项目之一——《厦门市集美区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办法》,日前新鲜出炉。此举旨在引导和鼓励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积极就业,增强低保户就业脱贫、劳动自救意识。4月19日,厦门市集美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办法所称援助对象,是指辖区城乡低保家庭或社会救助对象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超过一年以上尚未实现转移就业、再就业人员。今后,对办理失业求职登记的援助对象,优先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确保三个月内为其介绍相对合适的就业岗位。同时,援助对象也可自主选择就业方式。低保家庭援助对象就业后,可按当年度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享受部分收入不计入家庭月收入的照顾。

对就业收入部分免计后,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城镇家庭和农村家庭,从取得就业收入次月起,统一实行最长9个月低保渐退期。前3个月依法按原核定低保金的100%享受,其后6个月视不同情况享受低保金: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标准2倍的家庭,减按70%享受;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以上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减按50%享受;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不再享受低保金。低保渐退期间,该家庭视同低保户,仍可继续享受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

援助对象在享受低保渐退政策后1年内,因各种原因重新失业享受低保又就业的,不再重复享受低保渐退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援助对象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给援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性补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援助对象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医保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今后,厦门市集美区加大对援助对象就业技能培训服务与补贴力度,补贴标准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提高50%。其中,援助对象自行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的技能培训,补助标准为:初级工不超过9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1200元 /人、高级工不超过1800元/人、劳动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不超过2400元/人。厦门市集美区级提高50%部分所需增加的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并纳入劳动保障部门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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