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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


  陕西省近日发出《关于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书中须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人员占当年本企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人员总数50%以上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一次预核定定额。为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对经核准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落户人员可凭《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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