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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


  问: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工作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54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兰政办发〔2006〕148号)、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兰州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兰地税发〔2006〕172号)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自2006年起实行属地管理、地税代收。

  C

  保障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

  问:哪些单位属于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

  答: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54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兰政办发〔2006〕148号)的规定,凡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代收。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1.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应缴纳保障金额=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兰州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额。

  2.各单位按规定比例每少安排1名(含不足1人)残疾人就业,根据实际差额比例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应缴纳保障金额=(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兰州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额。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或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备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开始后予以通告。

  D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采用年审制度

  问: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缴纳保障金的认定审核需哪些材料?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采用年审制度。每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开始后,各单位在认定期内,须持下列材料到对口报税服务厅或对口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度审核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法人代表签字的《兰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残疾职工的身份证;

  4、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上年度《兰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表。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利息、滞纳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范围是:

  1、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用;

  2、有偿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3、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4、对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子女就学、康复医疗等给予适当补贴;

  5、支付按规定安排的征收工作经费;

  6、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7、经同级政府批准,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其他开支。

  问:有些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办?

  答:对拒缴、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2004年6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4号令》“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日5‰的比例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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