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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


  本报讯 自政府授权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来,市政府及其市长专线,省、市信访局等部门不断收到群众投诉,对地税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为此,记者走访了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兰州市残联,两个部门的负责人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政策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A

  200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国库

  问: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过程中,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1.5%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是国家对不按比例或达不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所做出的一种约束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精神。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体现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约束力,有利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解决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问题的重要途径。

  问: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法律依据?

  答: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23号令)、《关于印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残联发〔1997〕82号)、《兰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8〕第三号令)、《关于由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兰政办发〔2006〕148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依据的。2002年,《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3号)中,确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方式也由过去的预算外管理变为预算内管理,纳入地方国库。甘肃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23号规定:“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每年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满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B

  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地税代收

  问:地税部门为什么要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做出税务机关代收本应由职能部门负责征收,而由于形势变化难以征收到位的各项法定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税代收就属此类情况。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提升残联组织的服务职能。200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46号)等文件规定,省政府赋予地税机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工作职责。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充分发挥地税部门征收手段灵活多样、征收成本低、工作效率高的优势,确保代征基金应收尽收,同时方便广大纳税人缴纳。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进一步增强残保金征收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增强社会单位缴纳残保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但是由于我们在宣传力度和方法上做得不够,部分缴费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认识不清,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个别基层地税部门为了征缴残保金出现了与税款捆绑征收的现象,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我们将采取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并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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