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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入学就业不再查乙肝 违规可举报


记者7月13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我区今年以来规范了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就业的社会氛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要求各地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乙肝五项”、HBV-DNA)检测服务。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要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三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将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盟市执行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目前已开通投诉和举报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471-6945170,教育厅0471-6203775,卫生厅0471-6944516。

又讯(记者段丽萍通讯员生焰明)今年7月到2011年1月,我区将完成近38万名目标儿童查漏补种乙肝疫苗任务,主要对1996~1997年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3针次乙肝疫苗接种的儿童进行接种。此次乙肝疫苗补种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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