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3月10日电(记者任鹏飞)辽宁省政府近日作出决定,今年起用人单位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除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外,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发农民工工资。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辽宁省农民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劳动保护差、社保不完善等问题。有的用人单位在给农民工发工资时,直接给现金,没有工资明细。现实中,农民工工资争议存在农民工举证困难的问题,往往导致此类案件不能得到很快解决。
对此,辽宁省政府明确规定,今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将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纠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将按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处理。
辽宁省还规定,今年起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农民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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