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是我们中国人曾经的骄傲和自豪。在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伟大事业中,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城乡劳动力一直是我们招商引资、对外谈判的筹码。
在廉价用工时代,中国劳动力的确供过于求。劳动力过剩,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劳动力的严重过剩,使得城市居民就业难,农民工求职受歧视,劳动力不值钱;在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市场上,雇主成为强势方,雇员则成了弱势群者,体面而有尊严的劳动成为了许多从业者的一种奢望。一些劳动者不得不放弃劳动的体面和尊严,任由雇主“施舍”或解雇,有的雇主甚至会故意压低工资、克扣工资、拖欠工资。
然而,廉价的劳动力并不等于劳动者的位卑和低等,他们有求生谋生的正常能力,他们也拥有要求体面劳动的基本权利,原本不该受到歧视的底层劳动者,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却屡屡遭遇“廉价用工”和“非法用工”的侵权和伤害,例如,随意威胁、开除雇员,压低、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使用廉价童工、黑砖窑“童奴”,黑煤矿暴力控制“包身工”人身自由等,此外,公然逃避社会保险缴费责任的雇主更是不在少数。如此廉价用工,尤其是非法用工现象,这显然是现代文明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不过,应该承认,在改革开放30年中,中国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的客观存在,一方面,它不但吸引了大批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办厂,同时,也极大地支撑了中国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的“原始积累”;另一方面,它更是直接支撑并推动了中国GDP的快速增长。
事实上,在经济快速增长、社会不断进步的中国,当经济发展、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时,经济发展必然要“反哺”社会,回馈社会,真正让最广大的劳动人民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的繁荣与成果。否则,如果我们总是一味地强调企业利润和GDP增长,而毫不关心社会福利和人民福祉,那么,我们的经济社会就不可能和谐地、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首次完整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这一思想,在此前的十六大报告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部分体现。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由此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正是回应了人民的呼声,适应了时代进步的要求。在这一时代大背景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更加重视民意、民生和民权。在某种意义上讲,终结廉价用工时代,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大势所趋。
应该说,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是以法律的责任和行动表达了中国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心和信心。为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体面而有尊严的劳动权利正在回归于最广大的中国劳动者!雇主“廉价用工”的历史在中国将一去不复返!这是我们社会的进步,更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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