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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杨杰 张桃英

 “从目前来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不大,生产成本也不会出现大幅提升。进一步的情况,要在财政部出台具体的行政措施之后,才能逐步明朗。此外,他提出,此次政策调整指明是针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新兴大马力农业装备项目。企业急于明确的是,对于中外合资投资的相关项目,是否也同样将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哈尔滨钮荷兰拖拉机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张伟洪告诉记者。

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据悉,出台此项政策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的政策精神,振兴我国农业装备制造业,加快我国农业机械化的进程,为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升级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包括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根据《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相应技术规格的农业装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3月1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农业装备,在2008年9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对进口上述规格的农业装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据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从事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设计试制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除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和采棉机外,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80台,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水稻覆土直播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20台,马铃薯联合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等。

按照《通知》规定,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财政部关税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上述政策的出台为国内农机制造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进口税收环境。有国内农业机械制造企业表示,政策将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制造业的研发和制造能力,有力推动企业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发展模式,为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振兴国内农机行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记者了解到,继2007年初世界最大的农机生产商之一意大利赛迈道依茨股份有限公司在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举行新工厂奠基仪式后,作为农机行业跨国巨头的约翰·迪尔公司为实施其全球战略,也于去年8月份完成了对宁波奔野拖拉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收购。印度马恒达公司则于近日与江苏悦达集团达成了拖拉机合作意向,对方拟以收购盐城拖拉机公司资产或股权的方式组建合资企业并控股。此外,韩国大同也于日前在江苏溧阳独资设厂。面对咄咄逼人的国外竞争者,有专家认为,上述政策的出台为国内农机制造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进口税收环境,将有力推动企业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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