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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为公正、公开地行使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江苏省农机局印发《江苏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要求农机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选择。《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含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行使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则》明确,农机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法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规则》确定了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时的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从重处罚的情形,整改期限设定等事项,并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及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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