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1年,我与邓某、芮某、李某等3位回乡青年各出资20万元合伙搞了个蔬菜基地,并成立了合伙公司。经过2年多的打拼,公司开始盈利,到目前已经利润颇丰。上个月,邓某、芮某、李某3人经协商提出要我自动退伙,其理由是公司扭亏为盈全是他们的功劳,我既没有为公司提供多少支持,也没有开辟销售渠道,却获得同样的分红。由于我拒不退伙,最近他们3人作出了将我除名的决议并口头通知了我。请问,合伙人能否以没为公司做多少贡献为由开除其他合伙人?
读者 秦咏梅
秦咏梅读者:
依你所陈述的情形而言,邓某等人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决定开除你的理由并不充分。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就合伙人除名问题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从你所陈述的情况来看,你虽然没有为公司提供多少技术支持,也没有为公司开辟销售渠道,对公司的贡献可能确实不如邓某等人,但如果你没有涉及上述法定的前三种情形,也没有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那么,邓某等人就 无权要你退伙,()更无权开除你。
另一方面,除名程序违法。《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鉴于邓某等人只是口头通知已将你除名,这违反了法定程序,不能产生除名法律效力。
此外,即使邓某等人是用书面形式通知你已被除名,你还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3款中“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诉请法院确认该除名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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