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华侨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华侨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华侨农场土地或改变华侨农场农用地用途;《意见》同时明确,补偿资金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收回华侨农场土地。《意见》要求,已登记的华侨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但是,在承包期内,华侨农场不得强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保护华侨农场及职工土地权益,《意见》指出,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华侨农场农用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照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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